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劉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沛鏵 即 劉慧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㈠列明被告 張育造 之可供送達之地址;㈡列明被告LINE暱稱「興(乾兒子)」、「Fu(大壞蛋負心漢)」、「 宜中 」之完整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