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 詹金品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林素珍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65,3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1,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適用同法第481條之規定,並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饒佩妮
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