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7號原告弘升彩色沖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羽程廣告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總價欄內:「166,80」、「113,25」、「95,15」、「37,65」、「26,55」、「26,50」、「13,28」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66,800」、「113,250」、「95,150」、「37,650」、「26,550」、「26,500」、「13,28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書,其附表總價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9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卷附95年度訴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書1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劉法萱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學校名稱│拍照人數│單價│總價│備註│├────────┼────┼──┼────┼────────────┤│屏東市立明正國中│1112人│150│166,800│生活照、證件照、團體照│├────────┼────┼──┼────┼────────────┤│屏東市立東港國中│755人│150│113,250│生活照、證件照、團體照│├────────┼────┼──┼────┼────────────┤│高雄市立民族國中│571人│150│85,650│生活照、證件照、團體照│├────────┼────┼──┼────┼────────────┤│高雄市立國光高中│634人│150│95,100│生活照、證件照、團體照│├────────┼────┼──┼────┼────────────┤│高雄市立前金國中│251人│150│37,650│生活照、證件照、團體照│├────────┼────┼──┼────┼────────────┤│高雄市立前鎮高中│531人│50│26,550│只拍生活照。│├────────┼────┼──┼────┼────────────┤│臺南縣立新化高工│530人│50│26,500│只拍生活照。│├────────┼────┼──┼────┼────────────┤│國立臺東高級職校│364人│160│58,240│生活照、證件照、團體照│├────────┼────┼──┼────┼────────────┤│臺東私立育仁高中│83人│160│13,280│生活照、證件照、團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