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發行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57號上訴人鑫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辛○○上訴人合浦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訴人壬○○
戊○○上列七人共同
參加人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號6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確認股票發行無效等事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就原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庚○○、丁○○對於該公司股東權存在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74頁,與上訴人之上訴範圍並無競合關係,是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之裁判費不得抵充上訴人上開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彭昭芬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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