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儒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徐含慧 律師
蔡瑜真 律師被告乙○○
丙○○(即 楊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
杜英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