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

原告涂○○(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涂倍菖

黃竫絜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智堯

被告 藍淳瓅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

法官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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