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
原告涂○○(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涂倍菖
黃竫絜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智堯
被告 藍淳瓅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
法官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