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0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點零柒公克),及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伍支(其內裝有合計淨重壹點肆叁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路○○○號前涵洞下,查獲被告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毛重約五點四公克及二點三三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一包及裝有疑似安非他命結晶之塑膠吸管五支,(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八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號偵查卷第二十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量為二點三三公克及五點四公克,然經本院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為「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部分淨重二點0七公克,吸管所裝部分,合計淨重一點四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調科壹字字第0九一00三二一三八0號檢驗通知書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四九四號卷內足憑,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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