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俞廷~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三│千股券│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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