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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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芷瑄具保人陳玗嬿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玗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江芷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陳玗嬿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江芷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陳玗嬿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五號(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及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九號(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七月、七月,並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乃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未能傳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一份、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二份附卷可佐,顯見受刑人江芷瑄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玗嬿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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