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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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凃俊光受刑人凃銓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俊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凃俊光因受刑人即被告凃銓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凃銓重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0萬元,由具保人凃俊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經本院核閱94年刑保字第46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各1紙無訛。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所在地,通知受刑人應於101年1月5日到案執行,及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均未獲會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分別於100年12月12日、同年月7日依法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均己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份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