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 何勝野 訴訟代理人 何定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城鄉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繳納本院民國一0八年七月一日雲院忠民智一0七年度訴字第五九0號函囑託之鑑價費用。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發函囑託城鄉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鑑定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6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更正甲案)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出之各筆土地價值及其間之找補為何?因事涉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出之各筆土地價值及其間之找補等重要爭點。惟原告迄今仍未依本院108年7月1日雲院忠民智10
7年度訴字第590號函,向城鄉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繳納鑑價費用,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稽。茲因上開囑託鑑定事項係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爭執之要點,原告自應依上開本院函文指示向城鄉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繳納鑑價費用,以利本事件訴訟之進行。
三、又原告如未依本院命令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種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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