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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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告 葉在發 被告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吳立群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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