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范綱良
被 告 許益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