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債權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立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書宗 、 蔣艾玲 、 黃俊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請求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