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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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吳清水 被告 濮傳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基交簡字第920號(由105年度交易字第
131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