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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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吳建昌因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共同攜帶兇器強盜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附表:受刑人吳建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8日│101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74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74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40號│102年度訴字第8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8月06日│102年08月0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40號│102年度訴字第8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08月29日│102年0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24號│103年度執字第1524號│││(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未執行)│││日期:109年4月2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9││││年11月26日)││└────────┴──────────┴──────────┘┌────────┬──────────┬──────────┐│編號│3│4│├────────┼──────────┼──────────┤│罪名│竊盜│強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同攜帶兇器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74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742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66│102年度上訴字第146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66│102年度上訴字第1466││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2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25號│103年度執字第1525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徒刑7年4月)│││(執行中,刑期起算日│(執行中,刑期起算日│││期:102年12月9日,指│期:102年12月9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9年4│揮書執畢日期:109年4│││月26日)│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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