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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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務人 鄭喻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 陸仟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延遲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延遲利息起算│延遲利息截止│延遲利息計算方││序號│││日│日│式│├──┼───┼─────┼──────┼──────┼───────┤│001│新臺幣│鄭喻馨│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6000││10月25日起││之延遲利息│││元│││││├──┼───┼─────┼──────┼──────┼───────┤│002│新臺幣│鄭喻馨│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0000││10月17日起││之延遲利息│││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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