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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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郭宛蓉 被告 薛主文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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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住同上被告 鍾石洋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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