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飛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飛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鄭飛龍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鍾貴堯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飛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1日│101年11月11日│101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82號│23436、23884、24842、2│23436、23884、24842、2││││5112號、101年度毒偵字│511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51號、102年度偵字│第3251號、102年度偵字││││第1351、3403、3404、│第1351、3403、3404、││││3432、419號│3432、41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1│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1│││││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1515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14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1│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9日│103年3月5日│103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第179號│5596號│1071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飛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2日│101年11月4日│101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436、23884、24842、2│23436、23884、24842、2│23436、23884、24842、2│││5112號、101年度毒偵字│5112號、101年度毒偵字│511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51號、102年度偵字│第3251號、102年度偵字│第3251號、102年度偵字│││第1351、3403、3404、│第1351、3403、3404、│第1351、3403、3404、│││3432、419號│3432、419號│3432、41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1│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1│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1││事││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實││1515號│1515號│151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日│103年7月2日│103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10716號│1071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飛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436、23884、24842、2│││││511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51號、102年度偵字│││││第1351、3403、3404、│││││3432、419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1││││事││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實││151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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