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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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二號黎股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凟職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其遲至同年十月廿四日始具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有收狀戳存卷可考。其上訴已逾十日法定期間,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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