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吳婷婷 律師 謝孟馨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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