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94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補正狀上資料所示,則債務人乙○○及甲○○
間連帶之部份,應僅有93年1月14日所申請之萬事達白金卡2張(卡號後五碼為:59503、59511)所產生的消費金額,故請具狀更正本件連帶部分之正確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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