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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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緝字第406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貳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毀;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513 號判決(94.08.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上訴 字第 3390 號(94.11.10)[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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