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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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於民國93年8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3年4月16日以93年度訴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3年5月17日確定;復因⑵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3年7月7日以93年度訴字第15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93年8月2日確定,上開2罪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又因⑶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3年6月30日以93年度易字第51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3年7月22日確定;上開案件嗣於93年
8月2日入監合併、接續執行後,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6年9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695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7年11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16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10月23日,亦有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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