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7日犯強盜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