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勝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九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三五六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