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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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175號聲請人 陳依君 相對人盈喬美學概念社法定代理人 林秉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相對人「林秉鎬」記載,應更正為「盈喬美學概念社、法定代理人林秉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