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6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9年3月11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
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