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5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3月5日上午
9時38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