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5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3月5日上午
9時38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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