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代 理 人丙○○
相 對 人森裕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
代 理 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9號給付服務費等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劉國偉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整,給付方式:
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