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於96年12月18日、19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於97年6月30日確定;復因於98年1月16日下午3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一至四天、一至五天之某時許,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於98年6月19日確定。上開四罪於98年1月1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9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24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刑期屆滿日為99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