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甲○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2年度聲沒字第
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仿C0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管內徑捌點叁厘米金屬玩具改造手槍(無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枝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94年5月27日函文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移送扣案之仿C0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管內徑捌點叁厘米金屬玩具改造手槍(無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枝,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開手槍一支,經警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92年1月7日刑鑑字第0910329732號槍彈鑑定書一紙附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少字第092000245號卷第九頁至第十二頁卷內可稽,是上開改造手槍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