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1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8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監執行中,於94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於94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4年9月18日,有法務部矯正司檢附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