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0五七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 徐温婉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按,依據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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