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林彥慧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被告 許逸宏 (原名: 許智傑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複代理人 劉齊 律師被告 陳佳瑤
許清朝 吳錦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楷仁 律師複代理人 李嘉泰 律師
葉昱廷 律師被告 謝孟潔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立達
王子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