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九o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原告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