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易緝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易緝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乙○○
甲○○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 律師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易緝字第三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敏慧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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