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小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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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七九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林雅婷
徐中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 陸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玖仟 陸佰伍拾玖元 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