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五四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東勢鎮農會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未逾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