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三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徐美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