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ОО八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