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3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溫建和 上列抗告人溫建和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第一審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30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書狀,未據敘述抗告之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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