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295號抗告人 游月美
陳俊志 上列抗告人游月美、陳俊志與相對人 鄭任文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