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5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武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3529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
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2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陳武忠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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