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94號異議人 譙克成
陳巧麗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 譙長江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所為之101年度司聲字第99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所為之101年度司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業於101年11月28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2份可稽。是本件異議人得提起異議之期間為1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異議人應於101年12月10日前將異議狀送達至本院,其異議始為合法。惟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遲至101年12月17日始送達至本院,已逾法定期間。從而,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