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林安裕 訴訟代理人 王翠敏 被告 彭昌輝
黃寶城 黃淑霞 (即 黃春和 之繼承人) 黃珍妃 (即黃春和之繼承人) 黃馨儀 (即黃春和之繼承人) 黃淑惠 (即黃春和之繼承人) 黃智宏 (即黃春和之繼承人) 黃添丁 (即 黃春盛 之繼承人) 徐黃生 妹(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黃月鳳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林黃平妹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黃秀蓮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賴國城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黃金蓮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黃菊枝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黃菊蘭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黃菊梅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黃吉田 (即黃春盛之繼承人) 黃鐘東 妹(即 黃昌海 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再具狀表示被告黃寶城同意以現況道路通行,且可取得42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聲請本件再開辯論,本院為維護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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