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債權人協昌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茂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恩廣告有限公司戴均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表明請求之債務人(應為與台端間訂立買賣契約之相對人)及敘明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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