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4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鐘速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40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陸萬叁仟伍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條款、放款客戶往
來明細表、定儲利率指數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查
被告對於上開借據簽名之真正不爭執(見本院100年12月2
1日言詞辯論筆錄),自應就系爭債務負清償責任,是以被
告雖曾到庭辯稱:伊係遭朋友利用作人頭帳戶云云,唯被告
既出名為借款人,依法仍應負借款人之清償責任,其抗辯應
不足為採,從而,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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