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玉小字第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玉小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 婷
被   告  李鵬運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玉小字第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836元,及其中73,613元
自民國9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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