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玉小字第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張宗智
 訴訟代理人  宋光明
 被   告  吳宗儒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玉小字第60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當事人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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